天津市河西区奈特汇干洗店(孙慧敏)涉嫌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案(津市场监管西商广立〔2018〕2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8-27 12:01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奈特汇干洗店(孙慧敏)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120103600360018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同善里1-61门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  人):孙慧敏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获得更多关注于20185月上旬起在店门口LED广告屏上发布“本公司引进世界最先进洗衣设备穆勒湿洗机”的广告,广告中使用了“最先进”的用语。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违法内容广告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执法人员取得的当事人门店LED广告屏截图照片、现场监督笔录、询问调查通知书;3. 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孙波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456三个月的营业情况汇总明细;5.当事人整改后的门店LED广告屏截图打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积极改正。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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