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奕成仁和轩烟酒销售中心(班二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津市场监管西商标不罚〔2018〕 5 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0-26 16:53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奕成仁和轩烟酒销售中心(班二荣)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03MA05M9LL1W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龙水园1号楼4号

法定代表人(负  人):班二荣   

 

违法事实:天津市河西区奕成仁和轩烟酒销售中心于2017年6月份在未经“五粮液”商标注册人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门头处悬挂含有“五粮液”商标以及徽记的招牌。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无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已将“五粮液”商标以及徽记的招牌拆除,改正了其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班二荣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投诉书、现场照片,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宋世江的身份证复印件;4.对经营者班二荣的询问调查笔录、更换招牌后的现场照片。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消除商标侵权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