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违法内容医疗广告案(津市场监管西稽广告罚〔2019〕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1-18 12:53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津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03079611110E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杨佳斌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1月,在网站上发布了含有:“医院十分重视高、精、尖现代化医疗设备的投入,配置的主要检查及治疗设备均为目前国际上最新、最先进的高科技产品、同时配合专家资源优势以达到精确诊断和有效治疗;”的广告内容使用了最新、最先进的用语;当事人于2018年8月在网站上发布了含有:“美国&奥洛克宫颈修复系统&5大优势1、安全精准;2、不影响生育;3、一次修复,彻底治疗;4、尖端科技认证”、“美国&奥洛克宫颈修复系统&3大突破1、荣获国际8大机构认证;2、无创治疗,对宫颈无损伤;3、一次修复即能达到治疗目的;激发抗体,提高免疫,杜绝复发,一次性达到彻底治疗的目的。”、“天津津门医院妇科目前开展了国际先进的韩式无痕处女膜修复,结合我国女性的身体特征,采用不同的方式修补,利用残存的处女膜和现代科学方法,使其恢复到破裂前的原状。已成功的为近万名女性完成了处女膜修补,多次获得业界和患者的赞誉。”、 “韩式微创处女膜修补的技优势 优势一、成功率高:微创无痕处女膜修复后正常落红率95%以上:传统处女膜修复后正常落红率仅为60%-70%。优势二、手时间短:微创无痕处女膜修复一般30分钟以内即可完成手,手时间短,恢复快。……优势八、复裂率低:微创无痕处女膜修复后复裂率低于5%。手由专业的妇产高级专家进行手,对前后的炎症控制非常到位,手过程中没有感染,后无需拆线,由于个体差异,复裂率也不同,但一般情况下,手性复裂的可能性几乎为0。┅”等涉及表示功效的断言、说明有效率或者治愈率的广告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违法内容医疗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违法广告由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自行发布,故广告费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2、当事人确认的上述网站的网页截图、情况说明;3、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提供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修改后的网站截图打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整改关闭网站;且违法内容在自设网站内的网页中突出使用,点击量较少,并未因发布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使得营业额提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广告中使用最新、最先进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发布含有“一次修复即能达到治疗目的”、“微创无痕处女膜修复后正常落红率95%以上”等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合并处罚,共计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