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通成达线缆经销处(鲍树东)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03MA05XHEL9B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5号B区17栋07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鲍树东
违法事实:当事人2018年9月购进15盘标称生产单位为天津市北泰达线缆有限公司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 3X2.5;生产日期:2018.9.10),在2018年10月22日市场监督抽检中,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在天津市通成达线缆经销处共抽取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13盘,其中检验机构购买5盘用于抽检所需的检验用样品,8盘用于备份样品封存在当事人处,备份样品以2盘和6盘包装封存,2018年11月19日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技术研究院的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确认通知书,确认上述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是冒用天津市北泰达线缆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的产品。2018年11月19日对天津市通成达线缆经销处执法检查,对现场发现的批冒用厂名、厂址的6盘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备份样品予以扣押,该批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中的4盘(包括2盘备份样品)被当事人在2018年10月底卖废品处理了。2018年12月4日对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退回当事人的抽检所需的5盘检验用样品(确认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予以扣押。该批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以每米2.05元的价格购进15盘(每盘95米),以每米2.42元价格销售,除4盘(包括封存2盘的备份样品)以废品处理外,剩余11盘该批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未销售,本案货值金额3448.5元。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1.天津市通成达线缆经销处(鲍树
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的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确认通知书、天津市北泰达线缆有限公司的证明;3.现场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整改情况说明。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五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裁量细则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11盘;2、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103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2019年 1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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