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成达线缆经销处(鲍树东)涉嫌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案(津市场监管西管罚〔2019〕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1-30 12:05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通成达线缆经销处(鲍树东)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92120103MA05XHEL9B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5号B区17栋07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鲍树东

违法事实:在2018年10月22日市场监督抽检中,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在当事人处共抽取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13盘,其中检验机构购买5盘用于抽检所需的检验用样品,8盘用于备份样品封存在当事人处,在抽检检验期间,当事人将8盘用备份样品中的2盘作为废品处理,上述行为满足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1.天津市通成达线缆经销处(鲍树

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章》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的规定。依据《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建议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2019年 1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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