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燃教育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津市场监管西广罚〔2019〕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1-30 15:26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点燃教育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3MA05JPEP7H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501号333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爽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获得更多关注于2018年6月13日自行在腾讯申请微信公众号IGE点燃教育,并在师资力量介绍中称“津门应用英语领跑者 专注应用英语教学 开创国内以实用能力带动应试水平的教学先河具有生命力的课程体系 在应用英语培训领域,一直引领着国际潮流”字样内容的广告。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上述说法的证据。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300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执法人员取得的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截图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3.当事人微信公众平台账号整体情况截图打印件;4.当事人整改后公众号师资力量介绍截图。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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