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案(津市场监管西稽广罚〔2019〕1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2-12 12:09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03761264916C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河西区小围堤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刘剑如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对外宣传在网站发布了含有以下内容的医疗广告:

一、在首页介绍3D动感丰胸定制术医疗广告中含有 “数字可视化剥离,出血更少、更安全”、“隐形缝合技术 切口无痕,恢复快”、“20余年美胸经验 零事故、零担忧”等文字;

二、在项目中心介绍小切口全颜面除皱医疗广告中含有“可大面积提升面部皮肤,使下垂的眼角、额部、面颊部、鼻唇沟颈部都能得到明显改善”、“效果更加稳定,保持时间更长。有全面部拉皮除皱术的效果,无痛苦,恢复快”等文字;

三、在项目中心介绍双眼皮手术医疗广告中含有“1、渐进式切口,术后不留疤;2、显微缝合,闭眼无痕;3、提升收紧,矫正眼型;4、7天恢复,永久成形”、“能够一次性改善复杂眼型,并且永久成形”、“任何糟糕的眼型通过此项术式都能实现快速美眼”等文字;

四、在项目中心介绍祛眼袋医疗广告中含有“1、不反弹快速,效果维持持久;2、兼顾美卧蚕,使眼睛更具神采;3、下脸紧致,术后下眼睑皮肤平整、紧实、不松弛”、“1、切口隐蔽无痕,手术时间短;2、效果彻底持久,外切法彻底;3、眼周整体年轻化,去眼袋的同时将眼周松垂的皮肤整体提升”、“瞬间年轻5-10岁,效果自然,美丽无痕”等文字;

五、在项目中心介绍鼻翼整形医疗广告中含有“效果明显,一次手术即可达到明显效果”等文字;

六、在项目中心介绍激光祛斑医疗广告中含有“各种斑点色素在强大的激光照射下会发生变化,而后自行消散,从而得到治愈”、“接触式冷却保证安全性和患者舒适度,使用历史悠久,安全性毋庸置疑”、“汇聚国内外高端治疗仪器,治疗安全性高”、在假体隆胸页面发布了“植入的假体型号选择性更多,给求美者带来更安全自然的美胸效果”、“4、双平面定位,仿真性更强,触感更逼真”等文字;

七、在项目中心介绍面部吸脂医疗广告中含有“手术简单、安全、有效、没有瘢痕”、“手术恢复时间短,微创无痛,不影响日常工作、生活”等文字;

八、在项目中心介绍无痛脱毛医疗广告中含有“快速绝毛、永久性、无痛苦”、“超光冰点脱毛是无痕脱毛的经典选择,脱毛快速、彻底”、“效果持久,使毛发失去再生能力”、“安全性高,对皮肤表皮基本无伤害”、在水动力吸脂页面发布了“水动力吸脂具有无痛、无损、无风险‘三无’优势,吸脂安全无痛苦”等文字。

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还在上述网站上发布含有熊斌、靖永军、于广洋、卫星、张淑贤、高盛川等医疗技术人员名义、形象和孙捷等患者整形前后对比照片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由于上述网站为当事人自行设立,广告内容的更新、维护均由当事人自行完成,故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费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当事人确认的上述网站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3、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2018年因在上述网站上发布违法广告,先后两次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津市场监管西稽广罚〔2018〕26号、津市场监管西稽广罚〔2018〕99号),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发布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处罚:罚款23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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