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药罚〔2019〕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博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微山路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35961201840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微山路37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佳钰
违法事实:当事人2018年11月初购进盐酸氟桂利嗪胶囊等12种药品制剂等45盒及车前草等8种中药饮片共8kg,当事人承认购进该批药品时没有索取任何资质证明和购进票据,该批药品已销售4.8kg中药饮片,剩余药品45盒和3.2kg中药饮片。上述行为满足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875元,违法所得758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经营者王佳钰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3.询问调查笔录;4. 盐酸氟桂利嗪胶囊等药品的价签复印件、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盐酸氟桂利嗪胶囊等12种药品制剂等45盒及车前草等8种中药饮片共3.2kg;2.没收违法所得758元;3.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375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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