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药罚〔2019〕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福济堂药店(曹利东)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03744035580G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47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曹利东
违法事实:2018年11月14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来的线索告知函,称天津市福济堂药店从天津太平龙隆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804的复方鱼腥草片经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性为劣药。当事人于2018年7月6日从天津太平龙隆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药品共21盒,购进价格为3.5元/盒;于2018年7月6日验收合格后开始销售,销售价格为5元/盒,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05元,违法所得31.5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曹利东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3.发票和随货同行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当事人留存的供货商和该药品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天津太平龙隆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相关印章、发票、随货同行单样式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开户信息材料,质量保证协议书、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鱼腥草片的药品再注册证批件),该批次药品的检验报告书,销售记录,该批次药品自购进至销售完毕期间的店堂温度记录;4.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药品前,对供货商天津太平龙隆医药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鱼腥草片的合法资质进行了审核,购进该批次药品时索取了合法票据,并进行了验收,自购进至销售完毕期间对该批次药品履行了陈列检查职责,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1.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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