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享元康(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03MA06C7LHX2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徽州道29号(北方创客体验中心B座207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静怡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获得更多关注于2018年8月底委托朋友创办网站并发布“S型调理贴”有“改善色斑、痤疮、消除口臭、体臭;对于改善妇女宫寒、痛经、闭经不调、手脚冰冷等症状有明显效果,”、“调节 ‘三高’,平衡身体脏器功能”、“净化血液”;“大麦若叶蓝莓粉”中有“改善视力、预防疾病”;“哎呦调理贴”有“从而得到四效合一的超强治疗效果”、“适用范围 颈椎病、肩周炎、鼠标手、骨质增生、骨关节、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肌腱炎、骨刺、足跟痛、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痛风、坐骨神经痛、滑膜炎、肾虚、跌打损伤、落枕、强制性脊柱炎、痛经、半月板损伤、股骨头劳损、软组织损伤等效果显著”等内容的广告。经调查,“S型调理贴”、 “哎呦调理贴”和“大麦若叶蓝莓粉”为一般商品,不属于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本案广告费用600元。上述行为满足一般商品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执法人员取得的当事人网站产品宣传截图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3. 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账单详情截屏打印件;4.当事人整改后网站截图。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明知销售的为一般商品,仍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其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
案件性质及处理建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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