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吴庆忠电动车销售中心(吴庆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津市场监管西管罚〔2019〕8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05 10:55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河西区吴庆忠电动车销售中心(吴庆忠)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120103600273939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82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吴庆忠

违法事实:在2018年11月14日市场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销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天津旺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标称);规格型号:TDTD5Z)经天津市产品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制动性能、最高车速项目不符合GB  17761- 199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批电动自行车以1440 元/辆购进5辆,抽检样品数量2辆(其中1辆检验样品按进价购买,1辆用于备份样品),以1800元/辆标价销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行为满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电动自行车抽样检验用2辆(按进价购买检验样品1辆、备份样品1辆),其余3辆退回生产单位,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9000元。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1.天津市河西区吴庆忠电动车销售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询问调查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天津旺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标称);规格型号:TDTD5Z)1辆;2、处违法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2019年 3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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