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河西区摩多斯美发造型店(钟乙贵)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03MA06CJ6910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2-1911室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钟乙贵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大众点评APP上设立名为MDS HAIR SALON(富力中心店)的店铺,在店铺的主页品牌介绍中宣称“坚持最新讯息,最专业的技术,最前卫的理念”等内容,使用了“最新、最专业、最前卫”的用语。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违法内容广告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经当事人确认的含有违法内容的大众点评APP店铺品牌介绍的截图、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大众点评网关于店铺的品牌介绍的截图。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对大众点评APP上店铺主页介绍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 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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