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众信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案(津市场监管西稽广罚〔2019〕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07 12:51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众信广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55929153501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金霞道4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金俊杰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天津日报》2018年7月16日5版、8月21日4版2次代理发布题为“欧米伽-3今日特价只卖9块9”的保健食品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商品为保健食品鱼油软胶囊,批准文号是:国食健字G20120705,批准的保健功能是辅助降血脂。在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欧米伽-3不饱和脂肪酸!它可以由DHA、EPA、ALA三种物质,经过各国科学家无数次反复验证黄金配比而成,它是人体必须的,而又是自身无法合成的物质,是构成细胞膜的必要元素”、“欧米伽-3能清理血管,让血管里多余的甘油三酯、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及其他垃圾快速溶解分离出去。这既是他们大块吃肉,大碗喝酒的原因!”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违法内容。上述行为满足代理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2则广告的代理费共计1200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事人确认的上述广告报纸复印件、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3、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天津日报药品、民品行业/专栏广告代理合同》复印件、广告发布费发票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账单截图、当事人2018年账册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未尽到审查义务,未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核发的广告内容代理发布,且《天津日报》作为主流媒体,发行量大,影响范围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代理费1200元;2、罚款36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