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修正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一分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津市场监管西药罚〔2019〕4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07 16:3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药罚〔2019〕4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修正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一分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120103MA05JMHDXX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三水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陈刚

违法事实: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无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自2016年5月当事人共购进伸筋草等70种非精品包装的中药饮片71kg,该批药品已销售59.61kg中药饮片,剩余11.39kg。上述行为满足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货值金额4665元,违法所得3347.4元。

当事人购进甲磺酸倍他司汀片等4种药品制剂(每种1盒,共计4盒),当事人承认购进该批药品时没有索取任何资质证明和购进票据,上述4盒药品未销售。上述行为满足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40元,无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负责人陈刚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3.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 甲磺酸倍他司汀片等药品的价签复印件、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明知《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不含中药饮片(配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伸筋草等70种中药饮片,违法情节严重,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处涉及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本案涉及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甲磺酸倍他司汀片等4种药品货值金额140元,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中药饮片(配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11.39kg中药饮片;2.没收违法所得3347.4元;3.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23325元。

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甲磺酸倍他司汀片等4种药品制剂(每种1盒,共计4盒);2.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8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11.39kg中药饮片及违法购进的甲磺酸倍他司汀片等4种药品制剂(每种1盒,共计4盒);2.没收违法所得3347.4元;3.处罚款2360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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