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诺兰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一般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案(津市场监管西广罚〔2019〕15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08 15:44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诺兰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03797274315A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琼州道交口东南侧恒华大厦2-1-2201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高军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1月21日委托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了企业网站,并在“产品介绍”页面发布了含有以下内容的广告:

1、螺旋藻粉/螺旋藻片 介绍:……本产品经国内外大量实验证明具有提高免疫力、降低胆固醇、缓解疲劳、抑制肿瘤、抗辐射、减肥、养胃护胃、治疗贫血、护肝、调整代谢机能等保健功效。

2、小球藻粉/小球藻片 简介:……能促进机体特别是儿童机体的生长和体制的增强,并能使免疫系统功能得到强化。……即可作为高生物活性药品用于增进人体健康以及抵抗癌症等多种疾病。小球藻在解毒,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消除体内重金属等方面作用明显。

3、有机大麦苗粉 功效:大麦苗是一种有效清除自由基的物质,可以延缓人体的衰老。它也能大大降低体内总胆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抑致低密度脂蛋白氧化。

4、有机小麦苗粉 用途:……能够促进血液循环,提高人体免疫力,帮助排除体内毒素等。

5、虾青素 简介:……有抗氧化、抗衰老、抗肿瘤、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护肤等作用。

6、藻蓝蛋白 简介:……它有多种药用功效和生理功能,例如增强人体的免疫力,延缓衰老,有效预防肿瘤等。

经调查,“螺旋藻粉/螺旋藻片”、“小球藻粉/小球藻片”、“有机大麦苗粉”、“有机小麦苗粉”、“虾青素”、“藻蓝蛋白”均为一般商品。上述行为满足一般商品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600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执法人员截取的当事人涉案网页宣传内容图片打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4、当事人提供的网页设计合同书复印件;5、整改材料。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明知销售的为一般商品,仍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其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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