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渔汁余味斑鱼火锅店(关涛)涉嫌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虚假广告案(津市场监管西广罚〔 2019 〕16 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08 17:16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渔汁余味斑鱼火锅店(关涛)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03L755493162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51号新海大厦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关涛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办的鱼汁鱼味斑鱼火锅店,通过其注册的名为“鱼汁鱼味斑鱼火锅天津解放南路店”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含有“鱼汁鱼味斑鱼火锅是云南特色为主的火锅,鱼片薄如蝉翼,Q感十足。并且含有丰富的维生素和胶原蛋白,有补肝,滋养肝肾的功效”的广告宣传语。对以上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依据。上述行为满足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广告费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关涛身份证复印件;2.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截取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对被委托人关旭的询问笔录;3.当事人修改后的微信公众号截图。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在案发后及时删除了微信公众号中违法的宣传内容,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承诺今后不再使用该微信公众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所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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