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松鹤棠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西药罚〔2019〕5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11 15:58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药罚〔2019〕5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松鹤棠药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3MA05KED44M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泗水道三水南里19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安

违法事实:当事人共购进“金伟哥”27盒,以60元/盒的价格销售,销售5盒,剩余22盒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没收;当事人共购进“鹿血片”44盒,以40元/盒的价格销售,销售了1盒,剩余43盒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没收。当事人销售的“金伟哥”和“鹿血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按假药论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假药行为的构成要件。货值金额为3380元,违法所得为340元。

该药店负责人王昆销售“金伟哥”和“鹿血片”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王昆销售假药的行为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22盒“金伟哥”和43盒“鹿血片”的处罚。

主要证据: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1.天津市松鹤棠药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负责人王昆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调查笔录、店长杨钊身份证复印件;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办案办案材料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销售的“金伟哥”和“鹿血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涉案货值金额3380元,应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涉案物品货值金额4.5 倍的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药的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其销售假药“金伟哥”和“鹿血片”的违法所得340元;2.处违法销售假药“金伟哥”和“鹿血片”货值金额4.5倍的罚款1521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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