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奥尼克(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03553438467N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中段南侧伟业大厦806-A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杨一鸣
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0年7月起在其自设网站上宣传其销售的“美国神奇蓝水1号”等进口食品。该宣传页面中含有“美国神奇蓝水1号,全面快速修复人体免疫系统、神经系统,提高循环系统功能……长期服用可推迟女性更年期5-8年;美国神奇蓝水2号,超强抗氧化剂和解毒剂,迅速消除自由基和重金属,快速提高人体免疫功能……提高微量元素生物利用度,防癌、抗癌;红π,……可改善心脑血管健康并提高免疫系统功能,可改善消化功能,有助清除体内有毒物质;绿π,……利尿,减少水肿,消除腿部疲劳,降低血脂,降低胆固醇;咖π,清除血管壁粘附的胆固醇等脂垢、毒垢,快速溶栓”等内容。上述行为满足一般商品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4200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制作的当事人网站页面截图,当事人提供网页制作委托合同复印件、项目续费证明复印件;3、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打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明知销售的为一般商品,仍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其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2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 3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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