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德厚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发布含有违法内容广告案(津市场监管西广罚〔2019〕4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13 09:49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德厚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3MA05KD2J4E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城小区45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王素英                           

 

违法事实:天津市德厚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正品铍药师皮肤抑菌膏15g”的网页中标有“止痒,湿,疹,癣”的字样,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具有该功能。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100元。

主要证据:1.天津市德厚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在淘宝网上销售“正品铍药师皮肤抑菌膏15g,止痒,湿,疹,癣”的交易快照截图;3.当事人与绥中县绥中镇美图喷绘服务部签订的广告制作协议书、绥中县绥中镇美图喷绘服务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绥中县绥中镇美图喷绘服务部收款收据单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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