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家佳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3091586624J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66号凯旋门大厦A座13D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张彩霞
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7年7月在其网站发布纽崔绅特-苦瓜提取物复合胶囊的广告,该广告宣传用语含有“促进胰岛素分泌,平衡血糖,防治糖尿病并发症,防治高血压,高血脂”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经查,纽崔绅特-苦瓜提取物复合胶囊为进口预包装食品。上述行为满足一般商品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400元。
主要证据: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宣传网页截图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网站制作协议费用明细以及票据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 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协助调查函》回函,北京泰怡康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复印件、情况说明;4.对当事人网站整改后截图打印件。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为了宣传其经营的商品,在明知此商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情况下,仍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用于其商品广告宣传中,且广告宣传时间较长,其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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