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嘉德汇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3MA05Q8MA7X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枫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廖建德
违法事实:2018年11月15日,当事人从北京盛世猎豹科技有限公司以19元/瓶的价格购进标有“倩家”商标的“清新柔顺”型衣物护理剂和“怡神薰衣草”型衣物护理剂各10瓶(规格3L),购进后在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枫林路22号的嘉德汇超市内以19.9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衣物护理剂与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纺”衣物护理剂,在商品包装形状、包装颜色、包装图案设计上相近似,其包装中“Comment”字样与联合利华有限公司“Comfort”注册商标相近似,造成市场混淆。上述行为满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398元,售出1瓶,违法所得0.9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4.标价签、北京盛世猎豹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天津市嘉德汇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采购收货单复印件;5.上海洲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Comfort”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及金纺品牌情况说明、各大排行榜中金纺品牌在衣物柔顺剂行业的排名、2010年至2013年间金纺品牌广告宣传截图、金纺品牌在网络中的新闻、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委托尼尔森所做零售研究等资料。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清新柔顺”型衣物护理剂10瓶、“怡神薰衣草”型衣物护理剂9瓶;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