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洪云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案(津市场监管西广罚〔2019〕19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27 15:30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洪云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0379263317H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4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负  人): 金弘权

 

天津洪云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开始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该公司代理销售的西班牙JBC烙铁头产品,在产品页面宣传该产品拥有“JBC专利热控技术”。经调查,该产品未取得专利权。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对当事人制作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网页截图、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3、当事人提供的JBC焊接公司授权天津洪云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中国JBC电子焊接和返修工具的代理证书复印件、西班牙JBC烙铁头产品检验报告。4、当事人提供的网页在线商品数、访问商品数、客户数、支付金额后台截图,证明该公司西班牙JBC烙铁头产品从未在网上售出。5、当事人提供的删除违法内容后上架产品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及时整改相关网页,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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