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北鹏区拉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3MA06GK7B9N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16号-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吉鹏
2018年12月25日我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牌匾和店内装饰中使用与注册商标“北区拉面”近似的商标。我局于2019年1月7日对当事人因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北区拉面”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5日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北区拉面”注册商标近似的“北鹏区拉面”字样作为门头。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30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刘吉鹏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北区拉面”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5.当事人提供的经营额记录复印件及经营额计算说明;6.当事人于2019年1月7日改正后的现场照片、“大众点评”、“美团”App截图打印件。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1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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