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军标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服装销售案(津西市监企罚〔2019〕5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24 10:23

当事人:岳军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7*******************1               

2019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友谊路与黑牛城道交口新业广场一楼A116-2号商铺正在从事服装销售经营活动,经营者岳军标未办理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本局于2019年1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租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25号的二层A116-2号商铺的租赁房屋,开办服装经营店,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18年1月6日开始从事服装销售,至1月18日被查获止,经营额29871元,获违法所得5116元。上述行为满足无照经营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经营场地租赁使用证明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3、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表,执法人员制作违法所得明细表;4、当事人于2019年1月28日取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8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西市监企罚告字〔2019〕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对当事人给于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16元;2、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