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枕边界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津西市监广罚〔2019〕29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30 11:52

当事人:天津枕边界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3003262055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37号永利大厦2-15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灵芝                                     



2019年1月4日,执法人员接案件移送书,天津枕边界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使用“最专业”“全亚洲最大”“500%以上利润”等用语宣传该公司。执法人员当即填写了《案件来源登记表》,经过核查于2019年1月15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董毅、刘子锋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4月15日,执法人员采取网站截图、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账册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现查明:1、当事人在其自设的网站上,借助网页宣传该公司时,使用“我们有全亚洲最大的情趣用品店,堪称是情趣博物馆”、“成功扶持近千家客户开店成功!最专业的成人用品加盟品牌15年直营经验,42家直营店,成功扶持近千家客户开店成功,成功培养近千家加盟商创业成功!8大开业模式+30个开业方案,助你快速起航”、“枕边界色实力打造中国成人用品行业领航者。成人用品行业公认的大品牌,引领时尚风潮,创造多项行业标杆服务。全国上千家加盟连锁联合见证”、“十年间全国开创800余家高端品牌店”等用语。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宣传用语的依据。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

2、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宣传该公司的加盟项目时使用“成人用品自动售货机强势推出,带来盈利新模式:成人用品暴利行业,电商加盟+实体加盟+自动售货机+24小时客服在线服务+全网O2O营销,500%以上利润”等用语。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暗示保收益内容的招商广告的构成要件。

广告费用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网站截图、询问调查笔录;3. 当事人改正后的网站截图、网站点击量截图、情况说明;4. 天津企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站建设费收据。

本局于2019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2019〕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1、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发布含有暗示保收益内容的招商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的网站点击量较少。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1、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发布含有暗示保收益内容的招商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2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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