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永金欣小吃店(金凯)涉嫌在一般商品广告中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内容广告案(津西市监广罚〔2019〕25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5-02 15:37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永金欣小吃店(金凯)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3MA05LPRP0N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名都新园14号楼-10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人): 金凯



2019130日,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转办单》,市民反映通过美团外卖平台看到社会王炒饭轻食(珠江道店)对所售商品冰红茶的宣传上,使用了“具有防治骨质酥松抗衰老、抗菌、防感冒、防治心梗的功效”等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201922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55日与天津市达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社会王炒饭·轻食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使用“社会王炒饭·轻食”的品牌从事餐饮服务,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对其所售商品“康师傅冰红茶”使用了“冰红茶是一种饮料,含有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营养,具有防治骨质疏松、抗衰老、抗菌防感冒、防治心梗的功效。冰红茶适宜高血压、高血脂、冠心病、油腻食品食用过多者、醉酒者饮用;不适宜发热、肾功能不良、心血管疾病者饮用”的商品描述。另查,当事人使用的美团外卖账户由总公司负责创建,外卖平台上对“康师傅冰红茶”的商品描述内容由总公司制作发布,当事人每年向总公司缴纳品牌管理费8000元(含宣传促销广告费用300元),当事人有权对外卖平台上的内容进行修改。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内容的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凯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当事人的美团外卖对康师傅冰红茶“商品描述”页面截图打印件;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4.天津市达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社会王炒饭·轻食合作协议附件(费用明细)。

本局于20194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1925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对其所售商品“康师傅冰红茶”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受众范围较广,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虽是由总公司进行制作发布,但当事人也有权对本店外卖平台上的内容进行修改,却未修改,应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9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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