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准胜机电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案(津西市监广罚〔2019〕28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5-17 11:52

当事人:天津准胜机电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7643271774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与南北大街交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桂珍                 



2018123,本局接到举报,反映天津准胜机电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页中对其代理销售的米其林钻头研磨机钻头磨刀机BK21-110V220V进行广告宣传,含有“首创研磨方式、磨出的钻头最锋利、最耐用”的字样,经核查,情况属实,于2018122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对其代理销售的商品“米其林钻头研磨机钻头磨刀机BK21-110V220V”进行宣传时,在其宣传语中含有“首创研磨方式、磨出的钻头最锋利、最耐用”的字样。其中,使用“最锋利”、“最耐用”等用语,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违法内容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准胜机电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网页截图、宣传图册、询问调查笔录;3.网页访问信息截图、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查回复函及光盘一张、天津准胜机电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网上销售页面截图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201955日提出申辩理由如下: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为工业用品,未形成网上交易,未对社会造成影响,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为小微民营企业,经营困难,故提出申请免除或减轻罚款。经复核,当事人曾于20181120日因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被本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鉴于当事人再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且执法部门已经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其作出拟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故对当事人的申辩不予采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单据、文件等资料,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的宣传网页历史浏览量和访问量极少,未形成网上交易,无违法所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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