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合众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238935121Y
住所(住址):河西区台儿庄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伟涛
2019年3月14日,本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位于河西区台儿庄路89号的天津市合众商贸有限公司所销售的嘉实多品牌机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希望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解决。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5日前往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标有“嘉实多”商标的各类机油共计234瓶,为防止相关证据灭失,执法人员当即将上述机油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上报局长予以批准。2019年3月29日,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的鉴定人员鉴定其中嘉实多极护全合成机油(1L,0W-40)43瓶、嘉实多极护路虎专享机油(1L,0W-20)11瓶、嘉实多磁护全合成机油(4L,5W-40)5瓶、嘉实多磁护SUV机油(5L,5W-30)3瓶、嘉实多磁护启停保机油(4L,5W-30)6瓶、嘉实多金嘉护机油(4L,10W-40)3瓶,合计71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的行为。同日,经局长批准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述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5日与“天津巨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润滑油销售协议书,持续从该处购进标有“嘉实多”商标的各类机油。截止到2019年3月29日,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的鉴定人员鉴定,当事人在售的嘉实多极护全合成机油(1L,0W-40)43瓶、嘉实多极护路虎专享机油(1L,0W-20)11瓶、嘉实多磁护全合成机油(4L,5W-40)5瓶、嘉实多磁护SUV机油(5L,5W-30)3瓶、嘉实多磁护启停保机油(4L,5W-30)6瓶、嘉实多金嘉护机油(4L,10W-40)3瓶,合计71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核查,未在我市范围发现名为“天津巨福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且当事人也无法联系到该企业。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37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 由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作为嘉实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由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嘉实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鉴定书、价格证明;4. 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违法经营额计算说明,由当事人提供的润滑油销售协议书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结算单复印件、情况说明;5.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综合业务平台网格化监管系统查询截图,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调查情况回复。
本局于2019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商标罚告〔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类嘉实多品牌机油71瓶[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津西市监商标罚〔2019〕2号)];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4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