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海景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0007773407764
住所(住址):河西区黑牛城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太壮
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7日在检查中发现天津海景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注册号为31001201032007090020,31001201032007090021,31001201032007090022,31001201032007090023的四部电梯,以上四部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8月。执法人员当场对相关四部未经定期检验正在使用的电梯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相关四部电梯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19年1月8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初开始,应该酒店12楼月子会所的客户及酒店住宿客人强烈要求,擅自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上述行为满足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刘文卿身份证复印件、刘文卿的任免通知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刘文兰身份证复印件、天津海景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鸿福宇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2. 2019年1月7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照片;3. 对天津海景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文兰的询问调查笔录,对天津鸿福宇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丁艳娇的询问调查笔录。
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西市监特罚告[201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在与承包方天津鸿福宇投资有限公司存在纠纷,对该酒店四部电梯失去控制权的情况下,积极配合整改,该四部电梯已于2019年2月1日通过定期检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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