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家和美居房地产顾问(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3MA069ANX5X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翔
我局执法人员在查处家和美居房地产顾问(天津)有限公司开展促销活动期间涉嫌赠送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驼绒被案件时,发现该驼绒被由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4日在京东商城自行采购,进货价为32元/床,共计500床,当事人在微信群虚构赠品驼绒被价值298元。2019年3月12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1日举办“旦求一BUY,嗨购狂欢”促销活动,期间免费发放的驼绒被采购价格为32元/床,当事人虚构赠品价值为298元。该赠品为当事人免费赠送,未获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翔身份证复印件;
2.对授权委托人李颖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驼绒采购订单截图、发票复印件、举报人提供的微信截图复印件;
3.当事人促销活动发放的赠品发放记录复印件;
4. 当事人提供的活动策划案及活动执行委托协议复印件。
本局于2019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竞罚告〔201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虚构赠品价值额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者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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