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奔达汽配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案(津西市监稽商标处字〔2019〕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6-07 11:46

 

当事人:天津市奔达汽配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4484303Y

住所:河西区解放南路汽配城A302号;

法定代表人:潘忠福。

 

2019319日本局接到海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投诉举报,称位于河西区解放南路汽配城A302号的天津市奔达汽配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灯。经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HELLA”注册商标的汽车灯共计57个。同日,经局长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侵权汽车灯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110日从一陌生男子处购进标有“HELLA”商标的汽车灯59个,购进后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经商标权利人海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鉴别,以上汽车灯非该公司生产,属侵权商品。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7100元,售出2个,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 海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海拉有限双合股份公司给海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德国公证机关对授权书所做公证、中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海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给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打假人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5.进货清单、销售收据复印件、当事人销售HELLA牌汽车灯明细表。 

本局于20195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稽商标告〔201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采取措施召回产品,主动向商标权利人保证不再实施侵权行为并向商标权利人给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的“HELLA”牌汽车灯57个(详见津西市监稽商标处字(20196号财务清单)。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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