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外国语大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92092;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法春。
2019年3月19日本局接到天津市鸿起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举报,称位于河西区马场道117号的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食堂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鸿起顺”注册商标作为招牌的行为。经核查,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食堂清真餐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招牌中使用“鸿起顺”商标。2019年3月29日,经局长批准,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2月底在学生食堂清真餐厅招牌中使用“鸿起顺外国语大学店”字样,其中“鸿起顺”三字突出使用,2019年3月1日开学后对师生开放。当事人未经“鸿起顺”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招牌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13028.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学生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天津市鸿起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书;4.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学生食堂清真餐厅承包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靳茂和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5.商户营业统计汇总报表复印件。
本局于2019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稽商标告〔201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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