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杨德军小吃店(杨德军) 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案(津西市监广罚〔2019〕31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6-26 14:12

 

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杨德军小吃店(杨德军)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120103600387933        

经营场所: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浦口道交口东南侧创展大厦-102D1                        

经营者: 杨德军

身份证号码:330************72

2019428,我队接到投诉人关于天津市河西区杨德军小吃店在饿了么平台上宣传其产品分别具有滋阴养血、清热解渴、健脾除湿、和胃安眠、防止消化不良、滋阴暖肝等功效的消费投诉。经核查,当事人涉嫌在一般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201958,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在一般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36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饿了么外卖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书,于4月份开始外卖粥品业务,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息服务费的费率为20%,保底价为4元。且当事人在平台上设置了满20元起送的标准。另查,当事人自201941日起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对其所售商品“黑米红豆粥”和“小米粥”分别使用了“黑米红豆粥是一款气血双补的美味粥点,此粥清甜软糯,具有气血双补,滋阴暖肝的养生功效”和“小米粥有滋阴养血、清热解渴、健胃除湿、和胃安眠、防治消化不良的功效。”的商品描述,至2019429将商品描述删除,共销售29天,期间共销售118份“黑米红豆粥”和205份“小米粥”。上述行为满足涉嫌在一般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15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德军身份证复印件;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 询问笔录、投诉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的商品描述截图;4. 天津市河西区杨德军小吃店提供的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饿了么外卖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书,销售记录。

本局于2019620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19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对其所售商品“黑米红豆粥”、“小米粥”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受众范围较广,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应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458.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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