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天津筑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Q11E7C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128号-1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蒋本亮
2019年4月9日,我队接到投诉人关于天津筑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饿了么平台上宣传其产品分别具有预防骨质疏松、促进伤口愈合、降低胆固醇等功效的消费投诉。经核查,当事人涉嫌在一般商品广告中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内容广告。2019年4月17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在一般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14日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饿了么外卖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书,于3月17日开始外卖业务,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息服务费的费率为16%,保底价为4元。另查,当事人自2019年3月19日起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对其所售商品“燕麦红枣粥”使用了“燕麦与红枣互补,营养价值极高、有预防骨质疏松、促进伤口愈合,更能降低胆固醇。”的商品描述,至2019年4月10日将商品描述删除,共销售25天期间共售出“燕麦红枣粥”12份。上述行为满足涉嫌在一般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28.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蒋本亮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投诉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的商品描述截图;4. 天津筑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饿了么外卖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书,广告费用明细。
本局于2019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19)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对其所售商品“燕麦红枣粥”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受众范围较广,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应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85.89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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