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悦滨快捷酒店(陈佳波)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案(津西市监价处〔2019〕1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7-03 16:40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悦滨快捷酒店(陈佳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120103600483834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68号

经营者:陈佳波

我局于2019年5月8日接到河西区扫黑办群众举报线索转办单 [西扫黑办转治字(2019)132号]、2019年5月9日接到河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来价格案件办理单[津河西发改价举(2019)264号],市民反映“2019年5月2日到天津市河西区悦滨快捷酒店住宿,酒店大床房平时不到200元,5月2日酒店住宿费收取700元,没有明码标价,价格变化也未进行公示。” 经核查情况,现场未发现明示的酒店房间价格,于2019年5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制作现场笔录、询问有关人员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2日未在店内标明该酒店房间价格及退房须知,于2019年5月9日被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经营者陈佳波身份证复印件1张;

2.2019年5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019年5月9日现场拍摄的河西区悦滨快捷酒店营业场所内照片打印件7张、2019年5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张,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0日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4. 2019年5月14日现场拍摄的河西区悦滨快捷酒店营业场所内照片打印件1张。

本局于2019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价罚告〔20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中,当事人存在门店内房间价格未明码标价及退房须知未公示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7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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