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达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AFJK2F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9号天津国际贸易中心1-1706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
本局在办理天津市河西区永金欣小吃店在一般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一案中,发现该店使用的宣传用语为天津市达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作发布。经核查,当事人涉嫌在代理制作发布的一般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2019年2月14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在代理制作发布的一般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为6家加盟店(包括太阳城店、万达店、水游城店、珠江道店、宜白路店和詹庄路店)进行前期推广宣传的过程中,在美团外卖平台发布了含有“冰红茶是一种饮料,含有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营养,具有防治骨质疏松、抗衰老、抗菌抗感冒、防治心梗塞的功效”等内容的商品描述。上述行为满足在代理制作发布的一般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1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的身份证复印件;2. 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3.当事人与加盟店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品牌管理费的收费明细及收据;4.当事人的作品登记证书、注册商标受理单。
本局于2019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19)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1800元;2.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36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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