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喜快餐店(金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120103600373629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118号泉汇购物广场步行街底商22-23
经营者:金花
2019年5月30日我局接到市民投诉举报,反映在美团外卖中点餐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超范围销售凉菜的情况,并提供了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截取的商家资质以及售卖凉菜的截图。2019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2018年8月7日,当事人因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因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行为,2019年6月3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8月7日,当事人因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且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自2019年5月起,当事人未经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再次在美团外卖平台增加了凉菜菜品。上述行为满足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且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警告拒不改正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经营者金花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美团外卖平台上的菜品截图;3.询问笔录;4.津市场监管西稽餐当罚[2018]26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现场照片、美团外卖平台截图。
本局于2019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稽餐罚告[2019]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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