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虚假广告案(津西市监广罚〔2019〕27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7-25 13:01

 

当事人:法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690684007R

住所(住址):河西区围堤道健强新里8-106-1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严德胜 

201935日,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市民网上反映法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法思法语)的宣传上,使用了“首家”、“最先进”等用语。经调查,情况属实。

现查明:当事人在该公司设立的公众号“法思法语”(微信号:tjfrfacile)功能介绍页面中发布“天津首家欧标法语培训中心,采用最先进的教学手段,打造一流的法语学习环境。”的内容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内容。上述行为满足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严德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页面截图打印件,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笔录;3.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统计和改正后的微信公众号截图打印件。                                

本局于20195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19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积极整改,其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较少,影响面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7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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