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欧达装饰材料经营部(王洪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0103600124043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建材市场C厅门区5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洪海
2018年5月7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天津市欧达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告宣传其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中国名牌”字样,“顶级配置-顶级配置360°防盗。机械锁的顶级、智能锁的顶级。随需而定,不管哪种类别的锁具,都是顶级;”等字样。执法人员2018年5月8日到被举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情况属实,当事人因涉嫌发布含有违法内容广告的行为,2018年5月15日经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为宣传所销售的美心门,在店内摆放的宣传该产品的广告海报上印有Mexin美心防盗门“央视CCTV 联合推荐品牌”、 罗曼斯全自动智能锁“CCTV 央视指定合作品牌”,彩页上印有“顶级配置-顶级配置360°防盗。机械锁的顶级、智能锁的顶级。随需而定,不管哪种类别的锁具,都是顶级;”锁具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上述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且中国中央电视台曾发布声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涉嫌虚假内容的构成要件,广告制做费用900元。
另查:当事人为宣传所销售的美心门,在店内宣传彩页和名片上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该行为满足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宣传彩页和名片复印件。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4、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金晟汇商贸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收据复印件。5、执法人员网上下载中国中央电视台“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打印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中央电视台、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和广东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中央电视台回电录音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广东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复函。
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有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处广告费三倍的罚款2700元。
对当事人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共计罚款57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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