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鑫宏凯汽车用品商行(王凯)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0103600105743
住所(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613号(环渤海汽车城A2厅一层33、34号)
经营者: 王凯
2019年5月8日接投诉,我局于当日对天津市河西区鑫宏凯汽车用品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商行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个(标注生产单位:浙江省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其中“1千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个、“0.5千克”7个,上述商品均未标注安全使用期及3C认证标志。2019年5月10日本局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19年6月3日接台州市椒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及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产品鉴定书,判定上述产品非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产品,经局长审批于2019年6月5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个(标注生产单位:浙江省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地址:台州市椒红区望江路1号),其中“1千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个、“0.5千克”7个。经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非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产品,其中“1千克”“宁达”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1个,进货价格18元/个,销售价格20元/个,未售出;“0.5千克”“宁达”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共进8个,进货价格12元/个,销售价格15元/个,销售了1个,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构成要件,本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天津市河西区鑫宏凯汽车用品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2.现场检查记录、台州市椒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产品鉴定书、询问笔录;3. 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19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管罚告(2019)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五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裁量细则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5.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1千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个、“0.5千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7个;2、罚款42元;3、没收违法所得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 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