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赤道蓝鱼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E1PE5R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铂津湾南苑配建19号楼-102
法定代表人:汪伟
2019年6月24日我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在抖音短视频上发现当事人在皇家佛跳墙火锅的白色罐子宣传:天下第一汤、皇家佛跳墙,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截图。2019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该店明档菜品展示区摆放有用于展示食材的书写有“天下第一汤、皇家佛跳墙”的白色餐具,使用了“天下第一”、“皇家”的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用语的合法出处来源。2019年7月1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19年4月20日在天津枫悦金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21套品名为“皇家佛跳墙”的白色餐具,每套480元,5套摆放在明档菜品展示区用于该店菜品展示。白色餐具书写有“天下第一汤、皇家佛跳墙”的字样,使用了“天下第一”、“皇家”的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用语的合法出处来源。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汪伟身份证复印件;2.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3.天津枫悦金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送货单。
本局于2019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19〕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所指的行为。本案不具备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应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4倍的罚款96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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