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津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718207510B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紫金山路交口新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陆毅
2019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专家对当事人位于白天鹅大厦维保项目的电梯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注册代码为:31101201032011080009的电梯,制动衬有油污。2019年5月1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当事人在对白天鹅大厦项目注册代码为31101201032011080009的电梯维保过程中,存在电梯制动衬有油污以及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现场检查时,该台电梯处于停用状态。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维保过程中,未收取电梯维保费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指令书、现场照片、维保记录、检验报告复印件、调查笔录;3、电梯维保费结算情况说明;4、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整改报告。
2019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津西市监特罚告〔201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尚未正式投入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并积极主动整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以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