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缴翠然快餐店(缴翠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美团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津西市监稽餐罚〔2019〕21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19 15:16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缴翠然快餐店(缴翠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904Y5D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140号恩德东里底商-2

经营者:缴翠然



201958日,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140号恩德东里底商-2的驴肉火烧(利民道店)销售自制酸梅汤,涉嫌超范围经营。经核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的酸梅汤产品名称为“酸梅汤”,为预包装食品,可以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美团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行为。2019515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当事人于201712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因拓展业务需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4月中旬在美团外卖平台售卖驴肉火烧、汤类、酒水饮料等食品,截止到510日在网络销售驴肉火烧1116.5元、汤类559元、酒水饮料61.6元。上述行为满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737元,违法所得173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经营者缴翠然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美团APP截图;3.询问调查笔录;4.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198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稽餐罚告〔2019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37元;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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