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铭洋复盛机械有限公司发布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广告案(津西市监广罚〔2019〕3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26 14:00

当事人:天津铭洋复盛机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7736487066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傅春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61X

联系电话:139********8


201942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天津铭洋复盛机械有限公司官网广告中宣传该产品有专利,但没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涉及虚假违法宣传,执法人员对网站进行了核实,并于2019410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干螺杆无油空压机宣传广告中含有“德国专利超级转子涂层”以及“专利VDT露点控温系统”内容,但并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专利证明材料。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广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打印件;3.执法人员制作当事人网站截图打印件、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网站的查询页面截图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网站制作合同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

执法人员于2019816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西市监广罚告〔20193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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