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优仕康生(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L75B7X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优仕公寓1-2903
法定代表人:刘金良
2019年5月28日,我局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上购买的“厂家直销 量子射频震动美肤器石墨烯隐形面膜万能添加美肤精套装”产品,产品广告上描述宣传“功效美白,抗痘,提拉紧致,保湿,去黑眼圈,除眼袋,晒后修复,去黑头,抗皱”。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6月3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14日在其开设的阿里巴巴网店上发布了“厂家直销 量子射频震动美肤器石墨烯隐形面膜万能添加美肤精套装”商品销售信息,此商品为当事人用面膜、按摩仪等各种产品临时拼装,当事人为吸引客户、推销产品,在商品详细信息页面上发布 “品牌:维妮好 美肤精”、“适用肤质:通用”、“生产许可证号:MFQ/津 0506”、“产品名称:量子射频震动美肤器套装组合”、“功效:美白,粉刺/抗痘,提拉紧致,保湿,去黑眼圈,除眼袋,防晒,晒后修复,去黑头,抗皱,去角质,提亮肤色,活肤滋润,补水”、“上市时间:2019年2月”虚假内容,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执法人员获取的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商品信息页面截图打印件、登录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后台获取的网店开设、商品信息和订单信息页面截图、询问调查笔录。
3.当事人于2019年7月5日提供的情况说明、执法人员获取的当事人发布的网页改正声明页面截图。
本局于2019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 告〔2019〕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且该产品在网上从未售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及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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