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天地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413821148
住所:河西区解放南路文才公寓3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陆青侠
2019年6月6日,我局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上购买的“批发优质 高架架空活动地板高架全钢陶瓷地板机房防静电PVC地板”产品,产品广告上描述宣传“是目前计算机房中的顶尖产品”。2019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网页进行截图取证。6月12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被举报产品页面为当事人自行发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6月18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阿里巴巴网店上发布了名为“批发优质 高架架空活动地板高架全钢陶瓷地板机房防静电PVC地板”的产品,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吸引客户、推销产品,在商品详细信息页面上发布“是目前计算机房中的顶尖产品”的广告语,使用了“顶尖”的用语,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违法内容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执法人员获取的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商品信息页面截图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3.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6日获取的产品下架截图;4.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0日获取的当事人网店交易记录明细。
本局于2019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告〔2019〕3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且该产品在网上从未售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及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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