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鑫隆众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MMLL79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街道龙天园3-3-702
法定代表人:史永杰
2019年7月9日接到举报,反映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街曲江路龙天园3-3-702的天津鑫隆众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使用了“我们始终坚持做最环保的地板”的广告字样,2019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公司员工杜建梅表示其网上店铺确实存在上述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7月17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为宣传介绍其店内“户外运动地板防水防晒耐磨羽毛球篮球PVC室外运动地胶板”商品,提高该商品销量,于2018年10月30日于其阿里巴巴店铺中发布含有“我们始终坚持做最环保的地板”内容的广告,上述行为满足了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截取的其阿里巴巴网店的截图、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网站资料截屏打印件 ;3. 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截取的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改正后的截屏打印件;4. 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截取的当事人网站网页访客数页面、商品销售量页面打印件。
本局于2019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广罚告[2019]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主动删除了违法行为的相关文字,且网页浏览量少,且该商品在网上从未售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及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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