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西坤如玛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公告案(津西市监稽广罚〔2019〕12号)
来源: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9-30 13:19

当事人: 天津河西坤如玛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83278230J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 陈少华  

2018年10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称天津市河西坤如玛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在百度糯米及其官网上发布超声刀虚假广告,请求依法查处。经核查,当事人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签定《百度本地直通车网络服务合同》,商家(天津河西坤如玛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坤如玛丽医美超声刀套餐”团单于2017年3月28日上线,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没有超声刀业务。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6日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百度本地直通车网络服务合同》,通过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百度糯米网发布团购信息,2017年3月28日在网站上发布了“坤如玛丽医美超声刀套餐19800团购价”,“超声刀“超”乎想像的逆龄”的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实际上没有超声刀设备,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2、当事人确认的百度糯米网页截图、情况说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材料、收取当事人推广预付费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购买截图、百度糯米网络服务合同复印件、百度本地直通车网络服务合同复印件、北京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回函;3、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举报人的询问笔录等。

本局于2019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稽广告罚告〔2019〕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具备依法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应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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