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华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津西市监稽商标罚字〔2019〕1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15 08:46

当事人:李爱华;

身份证号码:12*******************7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彩印道文苑楼

2019716日本局接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代理人的投诉举报,称位于河西区解放南路451号登发百货27号存在销售侵权服装的情况。经核查,李爱华涉嫌无照销售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68件,裤子74件。经局长批准,本局对上述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并于2019722日对当事人涉嫌无照销售侵权服装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19520日起承租天津市登发实业有限公司河西区解放南路451号登发百货27号经营服装,至2019722日共售出服装100件,违法所得1450元。上述行为满足无照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于20196月底从宁波轻纺城周边商贩处购进标有“FILA”商标的T71件、裤子76件,购进后在位于河西区解放南路451号登发百货27号的商铺销售,其中T恤售出3件,裤子售出2件。当事人在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方,经商标权利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鉴别,以上服装属侵权商品。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经营额为40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登发实业有限公司服装摊位租赁合同》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许可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书,鉴定报告;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5.现场销售价签照片,销售明细表;6.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局于201910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稽商标听告〔2019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办理营业执照,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九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50元;2.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FILAT68件、长裤74件;2.罚款10137.5元。

以上合计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FILAT68件、长裤74件;2.没收违法所得1450元;3.罚款1113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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