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百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Q3386E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罗马花园A-2-902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
2019年6月21日,我局接投诉,反映天津百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其天猫店铺“chenonceau雪浓莎旗舰店”销售的“抹茶眼膜”的功效介绍中发布虚假广告。经核查,天津天津百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抹茶眼膜”的功效介绍中发布“去黑眼圈、去眼袋”字样的广告,当事人无法证明该产品有“去黑眼圈、去眼袋”的功效,2019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网页进行截图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天津百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chenonceau雪浓莎旗舰店”销售的“抹茶眼膜”的功效介绍中发布“去黑眼圈、去眼袋”字样的广告,当事人无法证明该产品有“去黑眼圈、去眼袋”的功效,广告费无法计算。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经当事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截取的商品功效介绍截图打印件1份,2019年9月5日对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修改后的天猫店铺界面截图打印件1份,所售商品网页浏览量截图一份,销量截图打印件一份。
本局于2019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2019〕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于2019年7月6日及时删除了网页界面中的违法内容,商品2019年5月30日上架并发布虚假广告,上架时间短,销量小,网页浏览量少,影响范围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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